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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判决前一刻 耐心法官促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4-04-08 11:31:26



    “我对这个结果很满意,谢谢咱们法院的法官,他们真是辛苦了!”4月4日10时左右,在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内,当事人冯某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晓手中接过1.6万元案款,含着泪花感激地说。

    就在下达判决书的前一刻,法官杨晓还未放弃调解工作,使得这起案件迅速得以“案结事了”,为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留下了动人的一笔。

                                      干活第一天  就被磨浆机打伤

    事情要从2011年的5月说起,当时40多岁的冯某经过他人介绍,来到段某承包的公路拓宽工程工地干活,然而谁也不曾想到,工作第一天,冯某就被磨浆机打伤,导致左侧肋骨四处骨折。

    于是冯某要求段某在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对其进行赔偿,段某却以并未雇佣冯某为理由,拒绝支付费用。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年12月,冯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对此次伤情进行了鉴定,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冯某伤情属于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段某疏于对雇员的安全教育,造成冯某受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冯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50%的责任,被告段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段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促双方调解  磨浆机“出庭作证”

    “法官要依法办案,但也要尽全力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负责该案二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晓介绍,一方面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另一方面也希望做到“案结事了”,一旦下达判决书之后,还有一个执行过程,对上诉人(被告段某)和被上诉人(原告冯某)来说,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她找到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当事人进行不厌其烦的调解。

    在调解期间,上诉人段某情绪上有些抵触,并不同意调解。杨晓并没有气馁,而是一再进行调解,此时上诉人一方在二审开庭之后,提出要求将磨浆机带到法院,让法官亲自验证磨浆机到底能否将冯某打伤。“为了维护双方权益,法庭同意了上诉人段某的要求。”法官说。

    这一做法,让上诉人一方的情绪缓和了下来,但他依旧没有接受调解。在几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二审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应驳回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又转折  满意调解画句号

    本来事情到此已经应该结束,但就在下达判决书的前一刻,杨晓还是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再次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此时,上诉人段某表态同意调解。

    “为了能够让双方都满意,我们还专门找到此案的一审法官,让他做被上诉人冯某的调解工作,毕竟一审法官与双方接触时间更长,也更了解双方的意愿。”杨晓说,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段某一次性支付冯某1.6万元。

    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不让他们再次因此奔波,切实让当事人满意,4月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来到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在法官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书,段某当场支付了案款。

责任编辑:G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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