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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26 11:36:5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在刑诉法中确立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在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诉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其具体规定有三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一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过窄。从现行刑法来看,法定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本身很少,而在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罪名仅有两个。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过于简单。“有悔罪表现”这一规定更多地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为求得“不起诉”而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但审判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其是否真心悔过作出准确评判,从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修正案虽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验期限、适用程序和撤销等方面做出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且没有明确给出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和渠道。

    为此,内黄县法院建议:

    一是扩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适用范围。可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且刑诉法修正案第277条也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三年以下犯罪采取较为宽和的处理原则。因此,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比较协调,也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是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调查评估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应从其一贯表现、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和考验期间的表现三方面判断。在审查起诉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为评判其在考验期的悔罪表现是否真实、自愿提供参考。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为避免权利滥用,建议设立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包括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自查及上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强化法院司法审查,当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仍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允许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完善人民监督员审查监督机制,对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作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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