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无结婚意愿,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终被告人董某娥因诈骗罪入狱。近日,内黄县法院对董某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4月到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娥多次以结婚为诱饵,故意隐瞒不愿与他人结婚的真实意愿,虚构假名、假住址,通过媒人杨某某等人介绍,与张某某等十名被害人处对象;期间以索要生活费、买东西等各种名义分别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共计714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娥辩称指控诈骗张某乙、郭某某等六人属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不应按诈骗罪处罚。且辩护人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因此应以无罪论处。
内黄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提供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未遂应按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被害人及人证物证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案件客观真实。被告人董某娥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将部分赃款退换,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