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根豆芽激素”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取利益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仍予以使用,并将生产的豆芽在市场销售,最终,黑心小贩被判刑入狱。2014年3月17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毒豆芽”案件,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无根豆芽激素”对人体有害,而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主体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针剂型”无根豆芽激素“,并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后将生产的豆芽在内黄县城关西关蔬菜市场销售。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气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