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严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严某从新乡金利来市场购进三十余把仿真玩具手枪,在滑县牛屯镇南街博远书店进行销售。2013年7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15支。后经安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一支枪体有“黄河”、“M590”字样的仿真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一支枪长770mm,管长238mm,枪管口径6.00mm,枪体上右侧有“MADE IN CHINA”字样的仿真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其余13支未认定为枪支。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严某到牛屯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非法购进枪支予以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严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