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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忙看车,丢失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4-03-03 09:34:20


    问:2014年2月,熟人王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因找不到地方存车,将电动车暂存放在我上班的门市前,托我帮忙照看。我答应帮忙看车,但却因忙于招呼顾客致使车辆丢失。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也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热心助人行为属于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当大力弘扬和提倡。但既然接受他人委托帮忙照看车辆,就应履行必要的职责义务,妥善保管车辆,积极避免因车辆损毁或丢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如果由于你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不应有的财产损害,尽管你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忙,法律为平衡双方利益,仍然赋予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责任编辑:G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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