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撞上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晨,造成王晨死亡,自己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晨的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刘明及刘明妻子张玲,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要求刘明妻子张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明驾驶的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明驾驶摩托车致王晨死亡的交通事故,是刘明的个人侵权行为,属于个人侵权之债,刘明的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有无关系,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行为的经济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来进行判断。因此,侵犯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之债的案件中,债权人起诉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将此笔侵权之债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直接侵权人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对外承担责任,而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