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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之死谁之过?乱合电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29 19:30:10


    王某不是电工,为了自己用电,不问缘由,随意合上电闸,最终导致正在维修电路的电工死亡的悲惨后果。2014年1月22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5月1日晚19时许,滑县桑村乡供电所电工周某到滑县桑村乡后王马厂村村民王甲家(王甲家正在建房,其屋上方有低压电线通过,因安全问题需要将低压电线穿塑料管以绝缘。)给低压电线穿塑料管。周某先将位于王甲家东边(中间隔一水坑)的变压器闸刀分离,后站在房顶的架子上,同王甲和王乙一起往低压电线上穿塑料管。被告人王某在做饭,发现停电后,随步行到村西头的变压器处。碰到站在附近的杨某,就向杨某借一板凳,踩着板凳将变压器的闸刀合上,致使电路通电。此时,正在穿塑料管的王乙、周某依次触电,王乙触电后蹲到预制板房顶上,周某触电后倒在房顶上,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部分心肌纤维断裂,右手掌及左拇指、食指皮肤局部改变,系电击损伤特征,系电击死亡。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民事部分经依法调解,但数额差距过大,未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合上正在维修而断电的电闸,导致电流通畅,造成正在穿电线的电工周某被电击身亡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并不追求被害人周某的死亡,客观上没有主动积极实施杀害被害人周某的行为,其虽然造成周某死亡,但系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其合上电闸会导致电伤电死他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周某被电死的后果,故对其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不是电工,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其合上电闸会导致不利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客观上实施了合电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周某被电死的严重后果,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证人杨某、郭某、王丙、王甲、王乙、张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之间相互印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照片、尸检照片与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之间相互印证;证人王丙、王甲、王乙、杨某、郭某、郭甲、张某、刘某之间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当庭尚能认罪,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至今对被害人家属未尽任何赔偿义务。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新春来临,在很多地方因为用电紧张可能会停电、断电,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停电、送电请联系电业部门及本地电工,不要自作主张随意扳动电闸,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

责任编辑:G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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