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郑某是同一村人,朱某想 “发家致富”却不忘记郑某,在洛阳购买一现代工艺品唐三彩三足炉做旧后,找到郑某预谋将该工艺品冒充唐三彩诈骗,二人最终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工艺品卖掉。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郑某二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自洛阳购买一现代工艺品唐三彩三足炉,将炉内装上土埋在地下十余天进行做旧。后朱某找到同村被告人郑某,经预谋后,以清理滑县金堤河挖出一唐代三足炉为由,让郑某寻找买主,欲实施诈骗。郑某联系到王某,告知其欲出售唐代三足炉,请王某帮忙寻找买主。后王某联系到被害人张某,将其介绍给二被告人。经朱某与张某协商,二被告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三足炉卖给张某。朱某分得赃款58000元,郑某分得赃款22000元。经河南省珍宝书画艺术文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唐三彩三足炉为现代工艺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犯罪行为由朱某提议并准备工艺品,并与被害人直接联系,故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的作用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且已退赃,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