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因一元打的费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大树(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侯大树系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11月1日23时50分许,其驾驶出租车载乘乘客王某某等三人到目的地后,打表显示的费是8元,王某某等人付了7元,因没付够的费,侯大树便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侯大树用拳头将王某某的鼻梁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大树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侯大树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针对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