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吃碗面,却与素不相识的邻桌食客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林某在挥拳相向之时,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冲动和鲁莽之后是追悔莫及、遗憾终生。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林某在市区盘庚街烩面馆吃饭时,听到邻桌食客王某与他人谈论时事新闻观点不正确,便插嘴予以更正,不想与王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谩骂之时,林某伸手将王某推倒,致其腰椎撞到桌角,王某欲还手,林某却拿起地上的方凳朝王某身上砸去,将王某左脸部砸伤,后被饭馆一同进餐的其他人员劝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