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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危害公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20 18:56:42


    胡某自2008年开始生产并出售豆芽,因想着多挣钱,在利益的驱使下,于2013年7月开始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无根激素、生产激素,并将生产的豆芽贩卖,最终得利不成反而自食恶果。2014年1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自2008年开始买豆芽,自2013年7月在制作的豆芽中添加无根激素、生产激素,并将生产的豆芽在滑县某镇人民商场门口贩卖。2013年7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将毒豆芽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所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胡某处提取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五、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中将6-苄基腺嘌呤分类为有刺激性的、有害的、而且具备毒性;而4-氯苯氧乙酸钠从其小鼠经口半致死量来看,其毒性超过6-苄基腺嘌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生产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法律法规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被告人并将生产的豆芽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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