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利益而不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生产销售的肉类食品中添加工业盐(不含碘),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安阳市一批发市场购进一袋散装盐50公斤,并使用该盐在安阳市租住的作坊内进行肉类食品加工,后将该加工的肉类食品拉至安阳市某菜市场销售给附近居民。至案发,安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张某租住房内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散装盐15公斤。经检验:该散装盐为合格工业盐(不含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到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不含碘的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