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帐还钱天经地义,但一些人成立所谓的“讨债公司”以帮人讨债为营生,为了要账不择手段,使用殴打、拘禁等非法手段,给受害人精神、身体造成双重侵害,最终法律会将这帮人绳之以法。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讨债公司”帮人讨债案件,并依法进行宣判,“讨债公司”两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
二十五岁的王明(化名)年纪虽轻,却已是“两进宫”了,2010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纠集90后青年李强(化名)成立“讨债公司”,想要在帮人讨债的“事业”上大展宏图,大干一番。经过前期的大力宣传,2011年6月份,王明、李强二人接到第一单生意,帮助刘刚(化名)索要欠款。
经过打探、盯梢,二人确定了债务人林某的活动规律,在制定了严密的讨债方案后开始实施讨债行动。雇主刘刚(另案处理)将债务人刘某从家里骗出,王明与李强二人强行将其带至市区一宾馆进行拘禁起来。在宾馆内,王刚和李强收走受害人的手机,切断与外界联系的通讯工具,对受害人进行看管、殴打、体罚,致使受害人身体多处轻微伤。三天以后,受害人忍受不了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与家人联系凑钱还清刘刚的欠款,才被“讨债公司”释放。得以重获自由的林某毅然走进派出所报案。“讨债公司”两成员在得知雇主刘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开始东躲西藏,2013年8月无处可逃的王刚、李强主动投案自首。
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李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王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那个从重处罚。遂作出对被告人王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