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在起诉前经过了行政复议,在滑县法院2008年以来审结的610件行政案件中,经过行政复议的有118件,占到了所有案件的近20%.应该说,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也发现,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总结归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正确处理行政案件,缓解官民矛盾,是十分必要的。
一、发现的问题
1.行政复议功能发挥不够充分。有些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不够重视,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 造成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
2.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不强。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复议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强,有的说外行话,个别的甚至做事不依法、说话不讲理,难以保障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
3.公正裁决意识有待加强。 公正是行政复议的灵魂,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目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的有错不纠和不规范、不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等问题,是不依法行政、缺乏公正裁决意识的表现。
4.行政复议制度知晓度和公信度不高。一是未经行政复议就起诉的案件比重大。8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仍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行政复议调处行政争议的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二是行政复议受案率、撤销率、变更率低,维持率高。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相比,通过复议程序纠正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行政复议纠错功能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是行政干扰多。有的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利用行政关系疏通、“打招呼”,影响审理结果,对行政复议的威信、公正性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二、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责任。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领导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党有关政府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大势所趋,是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一是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理念教育,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二是上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指导,使他们真正能够“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强化监督。建立复议案件定期“回头看”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复查制度、被撤销案件专项审查制度等,充分履行复议机关的监督权、建议权,扩大复议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3.依法审理,公正复议,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度。依法审理,要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严格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杜绝“官官相护”、包庇袒护,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和功能。
4.注重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注意学习和掌握行政诉讼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注重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互动,建立行政复议、确权与行政诉讼的交流机制,争取办理行政复议和确权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