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新增了“电子送达”条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及时高效,能一两秒钟到达对方系统;二是成本低,可用免费的电子邮箱进行传输;三是便捷,受送达人可用手机随时查看。因此,电子送达方式是对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重要补充,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文书送达效率。
一、电子送达是适应新情况、新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受送达人外出打工、出差、旅游、迁徙等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法院送达成本的提高,使委托送达面临更多的困惑。传统的送达方式成本高,周期长,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审执效率的提高。现在网络、手机普遍应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方便快捷,加之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电子送达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和条件。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合乎社会发展和社情民意,并以基本法律形式对电子送达制度加以确认,是对传统送达方式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送达时间及附卷。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要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固定确定。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及通话、接通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发件箱中送达邮件内容,并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及时固定发送成功信息,并打印成书面材料。对于电子公告来说,属电子送达的拓展项,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笔者认为,可在权威的全国性网络平台上发布,如在“中国普法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公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报纸公告相应法定期间,视为送达(与报纸公告送达效力相同),并保存打印相关页面。所有电子送达成功的记录均应及时打印成书面材料,附存于卷宗。
四、电子送达应建立专门系统平台。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可操作性强,但也给非法操作带来方便之门。因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主要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传递的,如果有人非法侵入电子信箱对数据进行截收、删除、篡改、伪造法律文书等,这种人为破坏将严格影响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甚至带来巨大危害。为此,系统的安全性就成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中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建立传真、电子邮件安全传输的专门系统平台,并设置密码功能及病毒防火墙,实行专人操作,防止人为破坏,确保电子文书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