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为生活在单亲家庭,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恶习,一次次被原谅,一次次不够刑事处罚的年龄,恶习养成不以为意,终于铸成大错,触犯法网。2013年11月14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2013年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吴某、梁某一起入住滑县大寨乡龙翔宾馆,吴某、梁某开门后忘记拔钥匙,被告人张某将吴某、梁某所开356房门的钥匙藏匿。并于当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趁吴某、梁某熟睡之际,用事先藏匿的钥匙将房门打开,盗窃吴某一部苹果手机和1460元现金,并盗窃梁某270元现金。经物价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208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81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