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林天(化名)在高宝(化名)处购买水泥10吨,并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林天今收到湖波水泥10吨”。高宝两次到林天家中催要水泥款均被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高宝向法院提交了收条及安阳湖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的销售清单,证明2013年6月8日湖波水泥PS32.5级出厂价格295元/ T,每吨运费25元,合计价格320元/T。请求法院判决林天支付水泥款3200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收条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所形成,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由于高宝仅提供收条和销售证明,对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根据民事举证规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判决驳回高宝请求支付3200元水泥款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经济来往中一定要审慎选择往来凭证的种类,并详细写明相关交易内容,避免因一时大意造成自身损失。以上述案件为例,其选择收条做交易凭证,在“林天今收到湖波水泥10吨”后面加上“货款未付”几个字,债权债务关系就会非常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