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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保安不保安 伤害顾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30 16:09:29


  夜总会保安杜某劝架不成伙同他人将顾客打伤,致二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杜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6月11日,在安阳市文峰区夜色1898夜总会负一层唱歌的被害人刘某、柳某等人与夜总会保安发生冲突,闻讯赶到的杜某伙同他人将两人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柳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1月8日,文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核其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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