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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有精神障碍的幼女 十六岁少年获五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3-10-29 15:25:12


  10月25日,滑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16周岁)和柳某从道口镇打车至上官镇孟庄路口下车,在孟庄王家婚宴饭店吃过饭后,王某让柳某随其一起去找赵关庄村的傻妮郭某某(2000年2月6日生)。找到后,王某带柳某、郭某某在西山峰村一网吧上网至23时许。之后,王某带着柳某、郭某某来到中山峰村林某家(无人居住)。在林某家东屋,柳某躺在桌子上睡,王某和郭某某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外阴部后穹窿部撕裂伤已构成轻伤;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她人不满十四周岁,且精神发育迟缓(中度),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时,被害人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系幼女,应对王某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当庭能够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秀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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