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组织既接地气又灵活多变、法律关系复杂,对我国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个人合伙的逐步繁荣,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滑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投资经营饭店,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同却都不愿放弃经营,遂通过抓阄方式决定退伙方,最终因投资款不能兑现而反目成仇的案件。
张某与祈某本是一对至交好友,2011年9月,张某受祈某之邀,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私房菜馆,饭店开张后生意十分红火,但合伙双方却因经营管理理念的不同,无法继续合伙经营该饭店且双方都不愿放弃经营权。2012年1月7日,张某与祈某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组织,并且书面约定:通过抓阄的方式决定一方退出经营,经营一方将退出一方的投资款一年内两次返还。当日,经过抓阄决定,张某退出,祈某经营,并且祈某向张某出具载明张某投资款的欠条。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祈某催要,祈某只返还了9600元,余下的91740元投资款始终不予返还,张某无奈只得不顾多年友情将祈某告上法庭。
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祈某散伙时签订的抓阄决定退伙一方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某按照协议退出了合伙经营,被告祈某也应该按协议约定返还张某投资款。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祈某返还原告张某全部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