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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本无责 故意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4 16:07:58


  原本是邻居喝醉到家里理论小事,劝其离开就可以了,可是崔某却脑子一热,将邻居打致轻伤,自己也遭遇牢狱之灾。2013年10月22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崔一酒后到被告人崔某家,因被告人崔某家的树枝扫着其家房屋的屋顶,便让被告人崔某修剪树枝。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辱骂,进而被害人崔一拿起一把铁锨去打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崔某的妻子刘某见状去夺铁锨,二人在抢夺铁锨的过程中刘某的胳膊被崔一划伤。被告人崔某见此状,便与崔一发生厮打,一拳打在崔一右眼部致使崔一倒地,造成崔一右眼挫伤肿胀、右侧舟骨骨折。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崔一右侧舟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刘某的肢体创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赔偿崔一各项经济损失15 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已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崔一酒后到被告人家中说事儿,又将被告人崔某的妻子致轻微伤,其在本案发生前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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