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财起意,贪小便宜是被大家所不齿的行为。2013年10月22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8月21日13时许,在滑县大寨乡东冯营村刘某的承包地内打工摘辣椒的被告人张某,发现地头处有一个钱包,便捡起钱包,打开钱包后发现里面有几叠钱便见财起意,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钱包内的2115元现金取出,被告人张某意欲通过玉米地逃走时,被刘某发现,询问缘由,被告人张某扭头就跑钻进玉米地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退出2115元赃款给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