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2013年6月30日15时许,滑县慈周寨乡的李某、闫某、刘某批发西瓜之后在滑县慈周寨乡尚寨的“百旺饭店”吃饭,并将装满西瓜的车放在该饭店门口。同在该饭店请朋友吃饭的被告人尚某酒后算完帐走出饭店,看到车上的西瓜便临时起意抱着一袋西瓜就走,被李某等三人发现,三人赶出“百旺饭店”追赶被告人尚某,被告人尚某抱着西瓜离开西瓜车已走到位于西瓜车南边的胡同口时,发现被人追赶,便捡起一块半截砖砸到走在最前面的李某胸部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左季肋区上方12×3cm皮肤擦伤伴皮下出血,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尚某赔偿李海彦各项经济损失14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尚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尚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尚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尚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尚某在缓刑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