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底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27日下午,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接到报警,滑县枣村乡南屯村有人打架,随后民警成某、胡某等人驾驶警车到枣村乡南屯村东头的现场后,在民警胡某上前询问情况时,酒后挨打的被告人田某拒不接受调查,暴力阻碍枣村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用拳头殴打民警胡某,并高声谩骂。后被出警人员制止拉开,后经鉴定民警胡某眼部挫伤、视力下降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田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民警赔情道歉并赔偿损失,得到谅解,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