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2010年—2012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了四点对策建议。
文峰区法院2010年—2012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78件,陪审率达56.3%,陪审员年均人数为40人,人均参审案件14件,在促进司法民主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一定成效,但是陪审员整体工作开展不平衡,存在以下“三多三少”问题。一是在人员结构上,党政机关干部多,普通群众少。2012年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43人,从职业分布上看,党政机关干部27人,企事业单位5人,法院退休干部9人,高校教师1人,医生1人,普通群众0人。党政机关干部占总数的62.8%,人员中没有普通群众。二是在参审案件数量上,驻院陪审员参审案件次数多,非驻院陪审员参审案件次数少。该院2010年—2012年陪审员295件,参审次数最多的为104件,最少的为0件,驻院陪审员与非驻院陪审员人数平均比为1:1,参审案件数量比却为6.3:1。三是在陪审员参审选择上,被邀请参审的多,主动提出参审请求的少。2010年—2012年该院陪审员被邀请参审案件1587件,占全部参审案件的94.6%,5.2%的案件是陪审员主动提出参审请求,0.2%的案件是当事人请求陪审员参审。四是在庭审过程中,不熟悉案情的多,主动发言提问的少。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一般是临时通知,短时间内无法熟悉案情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庭审时不提问、不发言,在案件评议表决时随声符合,没有发挥出人民陪审员应有的职能作用。
文峰区法院分析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一是选任方式不科学。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审查,并由法院院长提出合适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在法院,直接造成了基层法院选择陪审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利于选拔真正能够代表群众利益的人民陪审员。二是管理方式不到位。多数基层法院采取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选任、考核、培训等一般由政工部门负责,决定和通知陪审员参审案件由各庭室负责,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易于操作,缺点是无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做合理分配,容易出现陪审专业户。三是经费保障不力。目前没有对陪审员的财政拨发专项经费,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各项补助都需要法院自行解决,在对陪审员参审案件补助落实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重使用轻培训现象普通存在。陪审员仅在在初上任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在任期期间很少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多数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无法正确发表意见及向当事人提问。
为此,文峰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选任方式。坚持建立在公众自愿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把选任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坚持人民陪审员大众化、平民化,注重吸收一定比例的基层群众和选任一批专家型人才。二是细化参审范围。在实践中,可以参照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的陪审团适用案件范围,制定符合各院实际情况的参审案件范围,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据可依。另外要强化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释明该项权利。三是推行一案一选和分类管理制度。合理量化人民陪审员的年参审案件总数,分别划定上限和下限,同时对陪审员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及工作性质进行分组,大致分为民事组、刑事组、行政组、专家组,推行专业参审、对口参审,并推行一案一选,随机抽取,将陪审工作纳入业务庭年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陪审均衡度。四是适当培训、落实保障。建议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庭审程序培训,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庭审的作用,最大限度保障司法公正。积极与区委区政府积极沟通,按照陪审一个案件为单元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争取区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