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失火殃及四邻 依法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25 18:49:36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日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火灾引发赔偿的两起案件同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对左右邻居赔偿损失共计6万余元。

  去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安阳西郊靳某开的鞋店内突然起火,就在现场的靳某虽试图灭火,由于店内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火苗瞬间引燃店内的货架和皮鞋,并蔓延至周边可燃物,眼看着大火燃起,形成火灾。大火又迅速蔓延,引燃两侧的隔断后,将鞋店相邻两侧的服装店和日化店引燃。待消防部门到后,虽经全力抢救,将火扑灭,但三家店铺内物品几乎全部烧毁。靳某也因现场吸入烟雾过多,昏迷后被人送入医院救治。后,安阳市龙安区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认定灾害成因系靳某店内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初起扑救不力,相邻门市未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割所致。

  经价格认定,服装店烧毁物价值55222元;日化店烧毁物价值23806元。靳某治疗痊愈后,服装店日化店两位店主就找到靳某,要求靳某按照价格认定中心的上述烧毁物认定价值进行赔偿。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服装店店主袁某、日化店店主金某,分别将靳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靳某按烧毁物评估价值赔偿。

  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损毁义务。本案火灾的发生,起火点位于被告靳某店内,是靳某平时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初起火灾扑救不力所致,应对火灾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相邻门市未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割,也系两原告疏于安全防范,形成火势蔓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事实,认定被告靳某负75%的责任,两原告各付25%的责任。判决靳某赔偿袁某财产损失42166元,赔偿金某财产损失18605元。

  判决后,靳某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800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