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林州法院8月份收到检察机关首例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申请书,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强制医疗。9月22日上午,林州市人民法院适用合议庭对赵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林州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赵某某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强制医疗。
据查明,2013年4月17日8时25分许,在林州市临淇镇胡山坡村佛手峪自然村,该村村民赵一某在街上遇到了同村村民赵某某。双方在打过招呼后,赵某某突然去夺赵一某手中的镢头,赵某某夺过镢头后朝赵一某头部重击数下,导致赵一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赵某某家属及本村邻居反映,赵某某和赵一某以前并无矛盾纠纷。赵某某曾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后又因离婚受到刺激,精神有异常。林州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赵某某实施精神病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均为:赵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7月4日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将该案撤销,赵某某有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对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已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性,如不进行医疗和看管有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性,法定代理人也无能力对赵某某进行治疗和看管,同意对赵某某强制医疗的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