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滑县留固镇双营村幼儿园接到侄女刘小小后,沿道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留固镇双营村南路段时,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刘甲相撞,造成三人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小小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