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新房无疑是普通农村家庭的头等大事,但有产品缺陷的建材连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又怎能让老百姓住的安稳、过的幸福。法律必须严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心商家,才能让老百姓放心、安心。近日,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于使用不合格的预制板导致新盖房屋重建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2012年初,潘某从段某和张某处分别购买了预制板,将其用于自建二层砖混结构楼房。该房建至二楼封顶时发现部分预制板均出现裂纹,致使建设无法继续进行,经三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同时190袋未使用的水泥硬化报废,潘某遂将该二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由于二被告未能提供必要材料,法院终结产品质量鉴定程序。同时,对原告进行了财产损失评估,原告一层预制板顶以上预制板(含一层预制板)及墙体返工重建与报废水泥的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594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段某和张某生产销售的预制板存在明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二人也未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预制板系合格产品,故视该案中的预制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任一被告存在产品缺陷的裂纹预制板都足以造成原告房屋的拆除重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段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共计485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