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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卖房 丈夫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3-08-08 16:44:02


  [案情]

  妻子未经丈夫知道,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丈夫知道后,将其妻子和买受人告上法庭,要求认定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8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丈夫)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明与被告李丽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被告李丽与王林签订房地产转移变更契约一份,王林向李丽支付房价款140000元,并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地产转移变更契约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李丽提供了结婚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过户相关手续。2011年4月,王林夫妻装修房屋并已竣工入住。2011年4月,原告郑明与被告李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案件审理中,郑明与李丽确认李丽在郑明未知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林。其后,郑明与李丽一起向王林要求其要回共有房屋未果,郑明以李丽未经郑明同意出卖共有财产为由,将李丽与王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王林与李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丽提供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须的所有资料,房屋亦已顺利过户;作为受让人的王林是善意的,已尽到注意义务,完全有理由相信李丽能够代表原告郑明签订转让协议,故该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有效。被告李丽在离婚案件处理中承认未经郑明同意出卖共有财产,可以在处理夫妻财产相关事宜时考虑,并不能因此损害善意无过错交易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悖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据此,法院驳回原告郑明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了夫妻共有财产的代理权,善意取得制度。

  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权。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家事繁多,生活节奏加快,基于夫妻间固有的亲密身份关系,使夫妻客观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事事亲自处理,由此产生了夫妻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未作出明确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司法解释及时弥补立法空白,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或妻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解释明确了夫或妻无权代理重大家事时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

  本案讼争房屋系郑明与李丽夫妻共有财产。在房屋交易时,出卖方提供了房产权手续外,还提供了结婚证和郑明(夫妻另一方)的身份证等所须证件,李丽在此实施了夫妻间的重大家事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王林有理由相信李丽的卖房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尽到了注意义务,支付了房款,符合善意取得,郑明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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