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以来,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致使该程序的适用率偏低,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细化,致使一些法院在程序选择上刻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二是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程序转换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不利于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操作。三是法律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程序启动的选择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为法院强制启动,当事人没有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利,强制启动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四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狭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如当事人不愿启动再审程序,容易产生信访案件。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和不适用的案件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操作。建议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标的额较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庭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升案件诉讼效率。
二是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操作细则。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审理期限、庭审程序、程序转换等进行明确,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流程,提升小额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试点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选择资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操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操作流程,待程序完善后进行全面推广。
三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建议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由法院强制适用转变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并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异议权,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由法院将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同时,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前,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良好氛围。
四是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建议在实行一审终审的前提下,赋予适用小额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扩大权利救济途径,防止不必要的信访案件发生。同时,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重大事项;裁判后耐心答疑,引导不服裁判当事人通过正确途径寻求权利救济,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