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我国的枪支系特定人配备使用,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然而,在农村及偏远地区,有人却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7月29日,滑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丁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震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家住内黄县的被告人李丁,在拆老屋子的时候拆出祖上一把单管火药枪,其当时并未上交而是自己收起来了。2010年12月23日,李丁叫上同村的李震,驾驶自家的三轮摩托车携带该单管火药枪一同前去滑县四间房乡打山鸡、野兔。途径滑县四间房乡北乎村北地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丁、李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李丁、李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发生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震作用相对较小,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