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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案件上诉率偏高的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7-30 17:37:04


  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渐凸显,案件多了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造成一审上诉率偏高。从安阳市基层法院2013年上半年审判质效考核数据来看,半数以上法院上诉率未达标(上诉率低于30%)。上诉率是指上诉案件数与一审判决案件数的比值。一审上诉率偏高现象在数量占绝对多数的民事案件中应更为突出。剖析原因,主要为“三个忽视”:一是忽视审判理念更新,不注重通过做群众工作让当事人“感知到”公正,一味强调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一判了之”,任由当事人“轻易”走进二审程序。二是忽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司法服务、爱民亲民意识不强;一审承办法官凭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即使已预见到上诉可能会维持原判,也疏于对当事人释法析理,放任当事人预交上诉费、费钱费时把官司打到二审。三是忽视情感因素,在司法过程中不能积极运用温情细节打动当事人,使其消除合理怀疑,信赖判决的公正合理性。

  建议:一是案件承办人要更新审判理念,做好判前释法工作,打开当事人法理、情理心结。二是实行“上提一级”判后答疑制度,由庭长、主管院长负责判后答疑工作,避免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不信任的“戒备”心理。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同类上诉案例参考,发挥中级法院裁判文书网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对当事人行为的预见、指引作用,引导当事人合理使用上诉权利,权衡诉讼成本与收益,理性对待法院裁判。四是民事案件立案阶段把好管辖权审查关,减少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情况。实践中,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比率较大,减损了诉讼效率,有必要严格把关以减少此类程序性上诉案件。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龙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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