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安阳某酒楼就餐,抱小孩下楼梯时摔伤致肋骨骨折,法院审理时认为,该酒楼楼梯设计不达标,判酒楼赔偿女子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2012年4月22日,荣庆华(化名)到安阳某酒楼参加同村村民结婚喜宴,在该酒楼就餐结束后,其抱着幼子下楼梯行至楼梯中上部时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荣庆华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012年8月15日,安阳卫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荣庆华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
荣庆华认为该酒楼楼梯坡度高、滑,不符合安全建筑标准为由,将酒楼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刘大平(化名)诉至法院。
刘大平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酒店只有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保障义务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发当日,酒楼在楼梯醒目处贴有警示标志,且事发时荣庆华抱孩子未使用楼梯扶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法院驳回荣庆华的诉讼请求。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大平作为酒楼经营者应对酒楼建筑设施进行管理完善,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2005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楼梯的规定,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最大高度为0.17米,而经法院现场勘查,该酒楼的楼梯踏步共22级,高度为0.185米,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楼梯坡度过大,楼梯踏步表面光滑,事发当日未铺设地毯防滑,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刘大平对原告损伤应承担相应义务。法院确定刘大平对原告损伤承担60%的责任。原告荣庆华在下楼梯时抱小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