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白道口镇的王某、刘某为了省钱不找有采伐证的人采伐树木,在自己没有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采伐75棵杨树,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13年7月15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王某商定树干以9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树枝款除去工人工资等费用,剩余的利润由王某和刘某平分。2011年7月29日王某和刘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把刘某家位于滑县白道口镇李村南地的75棵杨树采伐,经滑县林业局技术鉴定75棵杨树立木材积19.832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3月22日到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5月10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立木材积19.8322立方米,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