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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占公司货款60余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3-07-15 15:37:41


  男子在安阳某医药公司任职一年间,先后侵占公司64万元,且采取躲藏等方式拒不归还货款,最终,男子以侵占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80后男子魏某在安阳某医药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林州地区医药销售,期间其向3家药房、医药公司销售货款90余万元,扣除买房欠款,魏某实际收取医药款64万元,均未上缴公司。2012年1月,为躲避安阳医药公司催款,魏某到缅甸躲避。随后,安阳医药公司认为其携款潜逃,向公安机关报警。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魏某及其家属退还赃款21800元。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某侵占公司药品款拒不退还的事实。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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