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酒后动手打人,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制止,遭两被告人殴打撕扯。6月4日,滑县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胡帅、胡涛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2月29日,胡帅、胡涛酒后在高平东街的台球室内,与台球室的老板王某及老板娘黄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殴打,后王某报警。高平镇派出所孔某、肖某在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制服被告人胡帅,遭到胡帅、胡涛的谩骂和殴打,其中胡帅用拳头打击孔某胸部,并用脚跺向孔某左腿部位,肖某的制服被撕破。经法医鉴定,孔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