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甲系邻居,被告人李某家有一棵李甲长辈所栽种的老槐树。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以老槐树树枝遮挡其房屋为由找到被害人李甲家,要求把那棵老槐树刨掉。李甲之母徐某不同意。16时许,被告人李某便将该槐树的树枝锯掉。被害人李甲之母便将被告人李某家的墙推倒。之后两家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斧子将李甲头部砍伤。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甲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10.5cm,颅骨骨折,其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李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 000元,被害人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