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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债务非法要 触犯刑法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3-06-03 15:47:10


  自己本是合法债权人,却要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去要债,近日滑县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6、7月份,被害人李某借被告人韩某4000元余钱,后经韩某催要,李某没有还款。2012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以让李某帮忙收小麦为由将李某骗至其家中,让李某归还欠款,被害人李某称没有钱不予还款。被告人韩某用手、啤酒瓶、擀面杖殴打李某让其还钱,后李某给其母亲杜某、外祖父魏某等多人多次打电话联系,称其欠别人钱被人控制让家人送钱。期间韩某丈夫被告人赵某负责看管李某,并两次前去本村村口接送钱人魏某。2012年6月7日17时许,李某外祖父魏某将本金及利息6200元钱送至韩某家中,将李某接走。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左侧肱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已撤诉。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节考虑。根据本案发生的前因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作用,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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