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是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生活无依无靠,平时靠捡破烂为生。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见财起意,将别人的手提袋偷走,2013年5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害人刘某将10万元钱及一张信用卡放在一“露露”饮料手提袋内,在滑县焦虎乡邮电所院内交给在该处洗车的邵某,并将手提袋放在邵某旁边的花池上。当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前去邮电所院内捡破烂,见到该款,趁洗车的邵某不注意,将手提袋提走,并将该款分别藏匿于家中的菜板下及床上。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郝某被抓获,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赃,其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