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巧合的是两人均系酒后驾驶。李某生意失败心里烦恼,便经常借酒浇愁,三杯酒下腹便致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同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温某发生相撞。2013年5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2013年2月17日15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ER869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滑县白道口镇崔郭庄村至留村路崔郭庄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酒后驾驶的温某(另案起诉)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温某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2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127mg/100ml,检测出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128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与温某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已赔偿温某各项经济损失38 000元,被害人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