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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法院:自偷自导绑架案 敲诈父母吃喝玩

  发布时间:2013-05-14 17:44:11



  男子两次偷自家三轮车,用卖车的钱吃喝玩乐,并联合好友谎称自己被绑架,敲诈勒索父母。5月1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月(化名)、郑红(化名)有期徒刑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郑红、王月两被告人均系安阳县西部农民,小学文化,因向自己家人要钱未果,为能满足自己的吃喝欲望,于2012年4月30日夜和9月23日,郑红伙同王月先后两次盗窃郑红自家的农用三轮车,盗窃价值共计14542元。两人销赃后,将6000元赃款很快挥霍一空,为能再次弄到钱,同年9月25日晚,经二人商量后,王月冒充他人打电话给郑父:“你儿子郑红被我们绑架了,马上拿2万元钱送到路口,不许报警,否则小心你儿子的性命。”郑红父母接到敲诈勒索电话后,于次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夜,两被告人被警方抓获。“我偷自己家里的东西被抓后,才知道自己犯了罪,我感到非常后悔,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巡回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两被告人表述出了深深的悔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月、郑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三轮车,属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还以绑架为由敲诈郑红父母,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及案件综合情况,决定数罪并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图为 被告人在巡回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场景。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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