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一起民事再审案件。
2011年原审原告温某与原审被告李某因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内黄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李某给付原审原告温某财产损失赔偿款10660元。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2年9月1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指令内黄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3年1月30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内黄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双方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又激起新的矛盾点。随后审判人员总结第一次调解失败的原因,认真分析,从中找准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原因,拓展了调解策略,改变调解方法。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理,都要耐心倾听,做到热心、耐心、诚心,站好位、把好脉、掌好度,打开当事人的心扉,彻底消除他们的疑虑。
终于经过第三次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9000元赔偿款,并已当场履行完毕顺利结案。
此案的成功调解内黄法院既树立了司法权威,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减少了上访问题的发生,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又节省了法院的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