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年轻的刘某便是吃了贪小便宜的亏。为了50元的微薄好处,刘某帮助销售赃物,不仅使自己成为罪犯,还缴出6000元的罚金。2013年3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刘甲(已判决)在明知刘乙(已判决)出售的电动三轮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500元价格将该车代为销售给吴某(另案处理),并向刘乙索取好处费100元,刘某与刘甲平分。后经滑县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滑县公安局瓦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