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用法,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张某就尝到了不懂法的苦果。原以为只是找人动了动电表,省了点儿电,算不了什么大事儿;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近日,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在经营安阳市龙安区某店铺期间,让他人以改变电能表正确接线的方式,造成少计33%电量。2012年2月1日安阳市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中心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有窃电嫌疑后报案。经确认,窃电金额为6807.91元。直到此时,张某才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相关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