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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湮没不了血写的事实

  发布时间:2013-02-16 17:29:19


  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尚某从此与家人阴阳两相隔。人命关天,遵守法规,珍惜生命。2013年2月8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9日7时55分许,在吴黄公路121KM+930M(滑县慈周寨乡尚寨路口)处,被告人姚某驾驶豫EQS515豫EP92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吴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与自东向西过公路的被害人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尚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且经公证,被害人民事部分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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