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从纷纷扰扰的争论,到最终的尘埃落定。醉酒驾驶造成的严重后果触目惊心,每一个公民勿以身试法,应警钟长鸣!2013年2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豫BGU6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飞路自西向东行至滑县新区新飞路正骨医院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的吕某驾驶的豫EFF866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吴某的血样检验,检测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吕某人民币4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