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评查活动的深入开展,大量案件和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得到集中反馈和有效解决,但是评查机制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件质效的提升,如何完善评查机制,使评查有效服务于司法审判,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结合现有的评查活动实施方案,总结评查活动各环节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两评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评查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置不足。根据评查方案规定,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查工作的领导。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裁判文书评查和庭审评查。实践中,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均有各自的日常工作,不可能在评查工作上投入大量精力。评查的日常工作主要由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持,但该办公室并非专门设立的质评机构,而是从法院内各部门抽掉的人员组成,或者挂靠在法院某个部门内部,只在评查时召集在一起。评查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评查工作经费也无从保障,评查水平很难大幅度提升。
二是评查限定优秀比例不科学。实施方案规定自评自查优秀比例不超过15%,但庭审是逐个进行的,而非放在一起共同评查后统一打分,先评查的庭审得分为优秀,为了不超过15% 的比例,后开庭的案件只能评为良好以下,因此该方案不能真正体现优劣。
三是评查人员选任、考核机制不健全。由于尚未建立评查人员回避制度,而兼职评查人员同时担任审判任务,随机评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自审自查现象。部分评查人员不能以身作则,对自己所办案件评查不严,给其他审判人员留下评查走过场的不良印象,降低了评查的权威。同时,评查人员没有独立的考核办法,导致其评查力度不大。评查人员均为本院工作人员,与案件承办人都是同事,有的甚至受案件承办人领导,存在行政性的隶属或制约关系,顾及到这些,评查人员不能独立评查,在案件评查中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对于错案及不合格案件评查不彻底。
四是评查过分强调纠错功能。裁判文书评查方案要求对2011年以来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人员少、工作量大,没有时间重新审查以前的案件,只能简单的在评分表上打分完成任务。同时,案件评查和庭审评查分别安排在结案后和庭审时,评查介入的时间往往错误已经产生,评查滞后导致评查过分强调事后纠错,忽视了对错案的预防。同时,其纠错功能弱化了评查与审判的统一性,形成评查与审判的对立,造成部分审判人员对评查产生抵触情绪。
五是评查标准不统一。裁判文书评查缺乏规范性指导文件,最高法院没有裁判文书改革的明确规定,缺乏统一标准,下级法院无章可循。在目前的评查中,部分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标点符号格式和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上,使评查工作的意义被局限在案件文书检查的层面,对实体、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检查不到位,忽略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评查。
六是评查方式单一。当前通常采用对判决书、庭审笔录的书面评查和开庭审理的随庭评查,司法实践中案件卷宗数量相当可观,庭审时间也较长,逐一对案件卷宗评查或在开庭审理时到庭审现场对庭审过程评查,耗费评查人员大量时间精力,评查质效难以保障。
七是评查配套机制不力。部分法院采取裁判文书考核、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制度,但考核评比归口不统一,分属研究室、审监庭、政治部等不同部门;部分法院只是制定了临时性措施,应付上级机关检查,临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未形成制度;处理力度不大,部分法院奖优并不罚劣,评查整体效果不理想。
八是评查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审管办注重对评查结果进行总结排名,印发评查通报,但与各业务部门的衔接不够紧密。兼职评查员仅参与评查过程,后期对评查结果的汇总分析主要由专职评查人员进行,专职评查人员由于长期不从事审判工作,对案件的办理并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缺乏将评查结果转化为工作经验并运用的能力,反馈多限于评查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对评查中发现的实体问题又没有规范的反馈流程,评查结果不能及时有效的服务于审判实践。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机构设置并配齐配强人员。由审管办主持日常评查工作,全面负责好案件评查、管理、协调工作,指导评查组开展评查工作及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成立专兼职人员结合的案件评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评查机构。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老领导、老法官及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充实到审管办为专职评查人员,全程参与案件评查,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审判监督管理更有权威性。选拔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年轻法官为兼职评查人员,随机参与案件评查,定期组织评查人员参加培训,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的评查经验,提升评查能力。
二是取消优秀比例限制。基于评查不能同时进行的情况,取消优秀比例限制,改为逐一打分,划分优秀、良好等级,使评查充分发挥对庭审的评比、监督作用。
三是完善评查人员选任、考核制度。建立评查人员回避制度。评查人员同时参与所评案件办理的,本人可申请回避或评查委员会要求其回避,并随机抽取其他评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查,具体的可参照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评查人员实施单独考核,确保评查独立。由院党组根据评查人员在评查中的实际贡献,单独考核评定其业绩,作为在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和晋职中的依据,不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消除评查人员在民主评议时的影响,确保其评查的独立性,不受考核的制约,免除其后顾之忧,鼓励其认真参与评查。
四是评查中注重预防和评优。改变以前单纯纠错的做法,在纠错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和评优。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层层把关,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通过评查增强干警工作责任心,预防错误发生,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评优提高案件质量的标准,纵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督促法官在评查中正确对待自己,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审书队伍素质提高的双赢局面。
五是统一评查标准。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实行网上流程监管,及时录入信息,安排专人进行考核。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12项对案件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异体监管,进行全程跟踪、专项审查。
六是创新评查方式。改变原有的逐案评查,开展随机评查、分庭室评查和专项评查;在现有评查方式的基础上,尝试通过调取庭审视频直播录像和上网裁判文书,分别对庭审和案件进行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一些难点、热点、群众和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的案件进行评查,当场评议、亮分。
七是完善评查配套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考核、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制度,将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统一归口部门。并与法官个人的职务升迁、评先评优挂钩,对评查不合格的文书、庭审,加大处理力度,奖优同时注重罚劣。
八是健全评查结果的反馈机制。密切与各部门的联系,评查结束后及时对案件和庭审进行点评、交流,不断提高全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建立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统计、总结、报送相关资料,推进活动扎实开展;结合审务督察,通过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问题发生环节存在的纪律作风问题,强化全院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庭审录像观摩活动,对庭审录像进行回头看,将庭审中出现的问题、瑕疵以及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剪接,组织全院干警收看、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