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在龙安区法院审监庭法官见证下,当事人袁某将一千五百余元款项交至张某手中,一起长达三年的合同案件彻底予以了结。
2009年中旬,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及其妻子黄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处的瓷砖。两个月后,瓷砖出现了部分变黑的质量问题,原告不想太麻烦,经双方协商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可不成想没过几个月瓷砖变黑情况面积增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瓷砖款及其他损失5000余元。执行过程中,被告袁某取得新的证据,认为不应再赔偿原告,随向检察机关申诉。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7月份,中院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再审开庭时,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均不同意调解。经过再审,法庭判决原审被告袁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5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宣判后,庭长郑卫民当场为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耐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接受判决。判决生效次日,郑庭长又及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做通了袁某的思想工作,袁某同意自动履行判决。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纠纷,郑庭长亲自带书记员到袁某的商铺,见证袁某将判决款项全部交给了原告张某。张某收到款后,因为已到中午,执意要留辛苦费,被谢绝,张某感动地说:“打了三年多官司,今天终于了结,辛苦你们了,谢谢你们”。
天气虽然寒冷,但是案件终于圆满结案,审监庭的同志们心里都是暖洋洋的。